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6案犯分别领刑3年到15年
本报讯(记者郝冬白)7月12日,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刑满释放人员马得良等6人盗割国家通信电缆案作出一审判决,法院认为马得良等6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,判处马得良有期徒刑15年,分别判处其他各被告13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2006年5月13日至9月9日,马得良伙同海德禄等人在永登县境内作案9起,共计盗窃通信电缆1485米。当年4月28日至6月24日,马得良伙同他人在红古区作案7起,盗割通信电缆710米。当年7月3日至7月14日,该团伙在榆中县作案4起,共计盗割通信电缆647米。该团伙在永登县、红古区、临洮县、西固区等地大肆盗割通信电缆,共作案26起,其中马得良参与作案达25起,海德禄作案15起,该团伙共盗窃价值32.64万元的电缆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.84万元。法院认为,该团伙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国家通信电缆,数额特别巨大,危害极其严重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(来源:兰州晨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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